保險部業務介紹
依據政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針對15歲以上之農民,提供相關保險服務,致力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本會保險業務以農、健保為主,初始由於被保險人數不多,因而轄設於推廣股業務項下辦理,後因對象均屬會員而移轉會務股項下,正式成立保險部專司各項服務。
農民健康保險應注意事項
1. 農保被保險人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會喪失農保資格,但如仍符合加保資 格條件,需改向遷入地的農會重新提出加保申請。所以戶籍異動時,請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
2. 戶籍、土地如有異動速向農會申報;戶籍地與通訊地不同請向農會申請變更。
農民倘持申請二個期作休耕給付之特殊耕作困難地區農地或連續兩期以上休耕農地,因無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不得新申請參加農保。
3. 107年3月16日起農保資格新增養蜂農民(飼養蜂箱數須一百箱以上,需取得公所核發之申報證明文件)、實際耕作者:實際務農而無農地的農民,需取得農業改良場核發之實際從農證明後,再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加保應備證明文件以下3擇一:
- 農業年收入25萬。
- 年生產成本15萬。
- 符合經營面積認定標準的經營規模【花0.3公頃、香草及果樹和蔬菜0.4公頃、茶0.6公頃、雜糧1.3公頃、水稻2公頃】。
4. 本會配合政策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農保資格清查,優先清查對象為「戶籍異動」、「年滿65歲前6個月」、「本人名下無土地」,請收到通知的農保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限內攜帶戶籍資料、地籍資料至本會保險部辦理農保資格清查,事關農保被保險人之權益,請務必依期限儘速提供相關資料來會辦理農保資格清查,避免資格不符權益受損。
5. 已參加農保者要加入國民年金,農保要在年滿65歲前2日辦理退保。領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不得再參加農保。
已領取老農津貼者,因故被退保,老農津貼不受影響,得繼續領取。
6. 請領老農津貼農民如有債務問題,可向勞保局申請文件後申請老農津貼專戶,可避免入帳戶之款項被扣押。
參加農保後再參加勞保,勞農重複加保1年內不能超過180天。
7. 農健保費扣繳一年兩次(每年5月及11月),每次收取6個月,5月扣繳: 6~11月保費,11月扣繳:12月~隔年5月保費。
如有疑義請洽 仁愛鄉農會 詢問 049-2802249 轉 101、102
農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格
1. 已領取軍、公、教、勞保退休金、相關社會保險養老、老年給付、具農業以外專任職業、從事農耕之目的如供自用或休閒用,不得申請參加農保。 2.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
-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董事、監事……等)。
-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九十日以上者。
- 申請前一年內開立之銷售農產品之憑證金額30600元以上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平均每人5100元以上/每人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 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 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三七五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農地者包括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 0.2 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 0.1 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 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要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如有疑義請洽 仁愛鄉農會 詢問 049-2802249 轉 101、102
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應備資料
加保農保需要「現地勘查」,本人親自領勘確認農地現況作物是否具有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及維護管理之事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及加保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本人親自攜帶:
1. 身分證正本、印章。
2. 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帶戶長身份證、印章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3.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0日內有效),農業用地每人0.1公頃﹙林業用地0.2公頃﹚、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正本(農牧用地0.2公頃;林業用地0.4公頃)。
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市政府1樓-都發局申請)。
(承租地限本人及配偶)
*土地若是持分,要檢附分管圖及分管契約(分管契約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4. 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以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 所有農業用地加保)。 (土地使用同意書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5. 切結日前一年內銷售農、林、漁、畜產品(30,600元以上/每人)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5,100元以上/每人)之憑證單據正本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6. 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不同角度.要押日期)。
7. 約定保費扣款農會存摺及領款印鑑章。
如有疑義請洽 仁愛鄉農會 詢問 049-2802249 轉 101、102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申請參加農保,須符合哪些條件?
1. 初次申請加保須為50歲(含)以下。如曾經加保後退保,須於退保翌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始得再參加。
2. 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定退休俸或退伍金,但具領取資格而未領取者,不適用之。
3.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
4. 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
5. 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6. 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1)於自有或承租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
②本人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
③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目
前如下:
作物類別 |
經營面積(單位:公頃/人) |
水稻 |
2 |
雜糧 |
1.3 |
茶 |
0.6 |
蔬菜 |
0.4 |
花卉 |
0.3 |
果樹 |
0.4 |
香草 |
0.4 |
(2)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農委會所定「農民從
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但申報有案未滿2
年之18歲至45歲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
以上。
(3)實際耕作者: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經農業
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者。
7. 農業用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8. 如為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承租,得不經公證。
辦理短役期軍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備資料
加保農保需要「現地勘查」,本人親自領勘確認農地現況作物是否具有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及維護管理之事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面積及加保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本人親自攜帶:
1. 身分證正本、印章。
2. 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帶戶長身份證、印章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3.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0日內有效),農業用地每人0.1公頃﹙林業用地0.2公頃﹚、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正本(農牧用地0.2公頃;林業用地0.4公頃)。
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4. 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不同角度.要押日期)。
5. 約定扣款農會存摺及領款印鑑章。
6. 從農憑證: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25萬元以上。
本人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15萬元以上。(二擇一)
7. 退伍軍人給付名冊(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等依退伍軍種之機關申請)。
8. 健保卡(查詢是否為第一次申請農保之用)。
9. 約定保費扣款:農會存摺及領款印鑑章。
如有疑義請洽 仁愛鄉農會 詢問 049-2802249 轉 101、102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如何加保:
1. 對象:
農保被保險人、第三類健保主保人。
2. 加保生效日:
農保資格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當日加保。
3. 認定標準:
執行農務時發生的意外災害,採先傷後病具相當因果關係(發生在工作場域中)。於農地上被蜂叮、蛇咬、中暑、中毒、載送自行生產農產品至集運場中、整修農機具、因他人除草作業之飛濺石頭致傷…等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死亡者。
4. 就醫時為從事農業工作受傷才符合給付規定。
保險費 :每月/15元。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備註 |
傷害給付月保費/15元+8元(中央補助至115年2月9日) |
第一年70%:14,280元/月(每日476元) |
因職災經門診或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收入,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申請傷病給付。假設:不能工作30天,一般傷病給付可領12,852元【20,400/30天*70%*(30-3),投保薪資的70%,前3天不給付】 |
應備證件:
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農會存摺及存摺印章辦理(填寫約定扣款書)。
●除外規定:明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例如:於自宅內跌倒、死亡皆不符合)、重大交通違規(酒駕)、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同時符合請領農民職災保險、農保、勞保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領取。
●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時,如有欠費(未繳納農保保險費,而僅繳納職災保險費),暫行拒絕給付。未繳職災保費,自欠費日0時起取消職災保險資格。
●職業傷害身心障礙給付應生前提出申請。
●給付案件申請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
●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須長期治療不能工作者,得分次請領)。
●就醫津貼核給方式依傷害給付請領日數一併給付,不得單獨請領就醫津貼。給付標準及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申請表內申報內容未填寫的農作場域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項目,在發生職災時應另外提出相關佐證及說明,由勞保局依個案事實予以審查是否給付。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害給付申請書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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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各項給付申請
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早產者。
給付標準:
自112年2月10日起: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給與3個月(61,200元)。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應備文件:
●出生證明書正本1份。
●農保申請人及新生兒和配偶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外籍產婦者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
●農保被保險人本人身份證、印章、農會存摺。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市政府1樓-都發局申請)。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注意事項: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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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遭受傷病或罹患疾病致身心障礙(殘廢)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農保被保險人本人因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殘廢或治療半年或一年以上永不能復原者。
給付標準: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應備文件:
1. 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保局證明書)。
2. 農保被保險人本人身分證、印章、存摺。
3.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帶戶長身份證、印章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4.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市政府1樓-都發局申請)。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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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給付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自112年2月10日起調整為306,000 元)。
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
2. 全戶除戶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記事欄不得省略)。
3. 請領人身分證、 印章、存摺、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4.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5. 檢附支出喪葬費之憑證收據。
●死亡給付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由法令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限校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得請領喪葬津貼,請領人不限於繼承人,親戚朋友或禮儀社業者皆可以請領。
●而遺屬給付,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1)配偶及其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的村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注意事項: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失蹤者,應自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日起5年內提出喪葬津貼申請。
農保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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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災保險給付
請領資格:
執行農務時發生的意外災害,採先傷後病具相當因果關係(發生在工作場域中)。於農地上被蜂叮、蛇咬、中暑、中毒、載送自行生產農產品至集運場中、整修農機具、因他人除草作業之飛濺石頭致傷…等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死亡者。或就醫時為從事農業工作導致受傷者。
應備文件:
●職業傷害證明文件(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載運農機具或自行生產農產品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証明書。
【領有駕駛車種(農機)之執照(農業機械使用証)駕車者,請附駕駛人駕照(農業機械使用證)正、反面影本】、應經途徑及事故地點之簡圖...等)。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目擊者證明書、警察機關處理紀錄)。
●農保資格証明文件(土地謄本、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被保險人/申請人 印章、存摺、身分證。
農保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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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
一、 健保費費率調漲:
1. 健保費自110年1月1日起調漲為372元/每月。
2. 健保費自111年1月1日起調漲為392元/每月。
3. 健保費自112年1月1日起調漲為409元/每月。
4. 健保費自113年1月1日起調漲為429元/每月。(暫定,實際依健保署為準)。
一、 健保加保應備證件:
1. 原單位轉出表(追溯加保)。
2. 主保人及眷屬身份證正本、印章。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農會存摺、存摺印章(扣繳保費)。
5. 學生證正本 (年滿20歲仍在學者)。
6. 退伍令(退伍一年內無職業者)。
7. 主保人與眷屬需直系血親或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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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請領資格:農保被保險人。
1. 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全額津貼;103年6月2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半額年金。
3. 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4. 已領取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老年給付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前加入農保者得請領。
5.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在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公佈生效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後,再加入農保者不得申領。
6. 自102年1月1日起請領老農津貼受排富條款之限制: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田賦)、農舍或無農舍者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扣除新臺幣400萬元)部分價值後,合計未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請領手續:
1. 滿65歲當月15日前向農會提出申請。
2. 申請人身份證、印章、本人農會存摺。
3. 未辦理農保資格清查者,應另檢附土地及戶籍資料,先辦理農保資格清查,經清查仍符合農保資格者始得請領。
4. 土地登記簿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簿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5.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6. 本津貼之發放,自農會受理申請當月起算。
附註:
老農津貼核發概況
84年6月 - 92年12月:3,000元
93年1月 - 94年12月:4,000元
95年1月 - 96年06月:5,000元
96年7月 - 100年12月:6,000元
101年1月 - 104年12月:7,000元
105年1月起依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為7,256元
109年1月起依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為7,550元
老年農民福利生活津貼切結書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下載:老農津貼相關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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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
服務電話:049-2802249分機101、102
傳真電話:049-2801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