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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農業部公告「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為協助114年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臺南市、嘉義縣、嘉義市東區全區、嘉義市西區全區、高雄市新興區及雲林縣全區)受災戶復建,減輕其貸款負擔,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訂定本協助措施。

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支付。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5年7月5日。
(三)辦理程序:
1、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儘速審理並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本部。